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上级政策

地震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中震测发〔201929号)

发表于: 19-09-07 09:38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地震信息化顶层设计,规范地震信息化建设,保障地震信息化有序发展,依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应急管理部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中国地震局既有项目管理规制基础上,对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进行补充和完善,旨在推进地震信息化建设实现“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共享、互联互通”,项目基本管理流程仍遵循中国地震局部门预算和基本建设等项目管理规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地震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地震系统各级各类涉及地震信息化标准体系、地震信息化基础设施、地震数据资源、地震业务应用、地震政事管理、地震网络安全等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涉密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震部门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通过应急管理部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遵从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中国地震局单独向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申请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向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中国地震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网信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地震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局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网信办)负责组织地震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审查和考核评价,承担局网信领导小组地震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监测司牵头局网信办工作,会同震防司等内设机构推进业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法规司负责协调推进地震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发财司牵头做好地震信息化重大项目投资和财务管理;局网信办其他成员单位发挥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地震信息化规划设计、监督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台网中心发挥地震信息化建设牵头抓总和总体集成作用,牵头开展全国性地震信息化项目建设,为局属其他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组建专家团队加强战略研究,为局网信办提供智库支持和技术咨询。

第八条 局属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属单位网信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局网信领导小组信息化建设部署,统筹管理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局属单位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属单位网信办)承担本单位网信领导小组地震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审查和考核评价,全程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求分析、项目申报审核、建设实施、验收、后期评价及应用推广。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九条 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地震信息化规划是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地震信息化规划包括中国地震局信息化规划(地震信息化顶层设计和行动方案等)、局属单位信息化规划等。中国地震局信息化规划由局网信办组织编制,报局网信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局属各单位信息化规划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信息化规划总体部署,由各单位审定印发,并报局网信办备案。

第十条 全国性或区域性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前,中国地震局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应就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地震信息化规划符合性、资源集约共享等方面征求局网信办意见。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前,项目组织部门应征求本单位网信办意见,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涉及核心机房新建、改扩建的项目还应征求局网信办意见。

第十一条 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据国家和中国地震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以及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等保分保定级,并同步规划、设计安全方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投资来源,按照基本建设或部门预算项目管理程序实施,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严格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报批前应征求本级网信办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领导机构组织召开的项目建设管理会议应邀请网信办负责同志参会。

第十五条 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定级备案确定的等保级别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措施或对原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升级,确保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定期向局网信办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经费执行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效益评价

第十七条 全国性和区域性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局网信办配合项目组织部门开展验收。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单位网信办配合项目组织部门开展验收。

第十八条 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地震数据资源成果应汇交到指定的地震数据资源平台。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系统软件源代码、设计文档、开发文档和测试文档等关键性技术材料完备,项目组织部门在进行档案验收时要进行专题审核。数据资源成果汇交情况和关键性技术材料专题审核情况应报项目组织部门同级网信办审查,对于关键性技术材料不完备或不汇交数据资源成果的项目,不予安排项目最终验收。

第十九条 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前,应对等保分保定级的信息系统进行等保测评,测评通过方可申请验收。软件开发类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测试,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全国性和区域性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成果应报局网信办备案。局属单位地震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成果应报本单位网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正式运行1年后,应结合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强化信息化建设效益评价。中国地震局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在设置本领域所属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时,对于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应从地震信息化能力提升、业务支撑情况、服务效益提升等等方面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局网信办建立评价结果与后续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挂钩机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局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批准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加强建设效益评价。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细则,报局网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网信办每年11月底前向局网信办报送本单位年度信息化建设情况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设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地震局    

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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